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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

广州市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时间:2016/10/17 11:44:27            【字体:

一、申报条件
  1、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
  3、按规定范围列支研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
  4、补助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括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二、研发费核定方式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国家统计部门核定数为依据
  2、其他企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数为依据。
三、资金补助
  1、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2、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5%给予补助。
  3、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1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4、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2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发布时间:2016/10/17 11:44:27[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