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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申请复查驳回行政纠纷研究简报
时间:2019/10/30 15:34:23            【字体:

1、研究对象: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本期将选取3件案例进行重点研究分析立体商标申请复查驳回行政纠纷案件,为中小企业在立体商标保护方面提供一定的启示。

2、迪奥尔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判商评委撤销对“真我”香水包装立体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2014年8月,法国迪奥尔公司获得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注册使用商品为第3大类香水、浓香水等,同时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商标申请。
2015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理由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随后,迪奥尔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6年2月,商评委作出第1358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是一个由瓶子构成的图形,易被识别为指定商品的常用容器,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大类香水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迪奥尔公司不服商评委复审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迪奥尔公司诉讼请求。迪奥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迪奥尔公司诉求,维持原判。
同年9月,迪奥尔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终审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复查决定。该案的胜诉意义重大,立体商标显著性标准问题是该案的意义所在。对于立体商标而言,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等,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但立体形状如果为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或者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本案综合了立体形状本身的差异性及该立体形状经申请人的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等因素并做出了审定的决定。

3、深圳市润发印象: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立体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25日,深圳市润发印象酒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米酒;朗姆酒;白酒;黄酒等。
同年10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12月6日,润发印象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查申请,后被驳回。
2017年7月,润发印象公司不服商评委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65187号决定,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商评委重新做出复查决定。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润发印象公司诉求。
2018年3月,润发印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结判决维持原判,至此,润发印象公司涉案立体商标确认无法注册。
润发印象公司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驳回及诉讼的不成功,归其原因可以总结为立体商标不具备显著性构成标准,即立体形状为非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或通用形状以及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特征。

4、乐高公司:在案证据都不足以认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21日,丹麦王国的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简称乐高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11525318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3年10月8日,商标局以仅有一种玩具的通用图形为由驳回乐高公司商标申请注册;乐高公司不服,申请复查,经过谨慎审查复核,商标局再次做出驳回决定。
乐高公司提起就该商标的驳回提起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乐高公司诉求。随后,乐高公司不服复查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结果,于2016年7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结完毕,北京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裁判结论适当,故驳回乐高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5、小结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发现,立体商标申请复查行政纠纷焦点在于复查程序合法性和商标显著性这两点上。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特征是能否通过商标申请的主要因素。迪奥尔公司的胜诉,润发印象公司、乐高公司的被驳区别就在于商标显著性特征是否突显,商标判定具备显著性则可通过申请,反之只能遭遇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是否具备商标显著性特征的初步审定标准在于立体形状为非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或通用形状以及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特征。
中小企业在商标及立体商标注册申请当中,应当注意突出申请商标立体形状的显著性特征,使消费大众一眼可知,易记并加以区分同类商品;或者突出通用或常用立体形状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特征,将常态化形状转化为具备特定意义和象征的固有形象。从而避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却无法通过商标申请,错失打造品牌的情况发生。

发布时间:2019/10/30 15:34:23[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