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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

【专利信息推送】|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前世今生
时间:2018/1/12 10:57:45            【字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能够明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可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或误用专利权,在专利侵权诉讼时也往往起到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它和专利检索报告有什么关系?专利权人如何进行办理?小编为您一一进行梳理。

前世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前身是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同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今生
  现在所说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一概念,是在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中首次出现的。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2010年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就这一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专利权评价报告“前世”和“今生”的主要区别

办理流程

  温馨提示:以现行专利法生效日2009年10月1日为界,之后申请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可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而在之前申请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可请求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如果专利权人觉得自行办理比较麻烦,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办理。
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权的稳定性较差,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看做是对已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进一步核查和“评估性评价”。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发生侵权诉讼时专利权人轻率地行使其权利,有利于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有利于避免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资源浪费。
  专利权评价报告结果有正面和负面之分。正面代表专利稳定性较强,负面则代表专利稳定性较差,但其结果并不具有直接否定专利权的效力。除了专利侵权诉讼,在海关备案、展会展览、专利权许可、质押等场合,也经常需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应当注意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参考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3. 《专利审查指南(2010)》(局令第55号)

发布时间:2018/1/12 10:57:45[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