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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
时间:2016/10/17 10:37:05            【字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查时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因此,取得专利证书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表示其专利权状态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进一步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所进行的涉及新颖性、创造性等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再次审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三、请求人资格
  专利权人或者是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四、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每一件请求限一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2、相关文件,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
  3、委托书
  4、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五、费用(官费)
  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请求费2400元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视为未提出。
六、办理流程
  提出请求—受理和形式审查—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下发专利权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16/10/17 10:37:05[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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