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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
时间:2016/10/17 10:05:42            【字体: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所有权或持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后取得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的行为。通过专利权转让取得专利权的受让方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
一、专利转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二、专利转让意义
  1、专利权人常因各种原因导致专利闲置,不能发挥专利价值,还要负担年费维持专利有效性。转让能将专利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益。
  2、受让人通过转让获得专利权进行产品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
  3、企业通过转让获得专利权提高知识产权数量,有利于获得政府资助。
三、专利转让流程
  1、确定专利转让途径:委托中介、专利转让网站、个人联系等。
  2、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订专利转让合同。
  3、准备专利转让相关文件,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4、提交专利转让材料给专利局审核。
  5、 审核通过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寄发专利转让合格告诉书。并且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中查询到相关变更。
四、办理专利转让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转让双方盖章的专利权转让协议原件。  
  2、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3、在提交转让协议和变更申报书后1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
  注:涉及代理机构变更官费250元;未涉及代理机构变更官费200元。
五、转让方须向受让方转交的文件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即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发布时间:2016/10/17 10:05:42[ 打印本页 ]